坚持价值创造理念

以奋斗者为本

让每一个有梦想的奋斗者

实现自身价值、获得丰厚的报酬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公信安[2008]736号)_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1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对跨省或者全国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时, 需 要会同其主管部门。 因故无法会同的, 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开展检查。

第十条 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前,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并发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通知书》 (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 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二条 检查中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 查记录》 (以下简称 《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完毕后, 《监 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字;对记录有异 议或者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监督检查记 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 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其运营使 用单位限期整改,并发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限期整改通知 书》 (以下简称《整改通知》 ,见附件3) 。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 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通报书见附件4) (一) 未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的; (二)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不准确的; (三) 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 (四)备案材料与备案单位、备案系统不符合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登记 表》表四的有关内容的; (六)系统发生变化,安全保护等级未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 备案的;(七)未按《管理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的; (八)未按《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安全建设整改和安全技术 测评的; (九)未按《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和测评 机构的; (十)未定期开展自查的; (十一)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四条 检查发现需要限期整改的, 应当出具 《整改通知》 自检查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 情况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的法律 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该配备必要的警力,专门 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事检查工作的民警 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岗 位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检查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