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价值创造理念
以奋斗者为本
让每一个有梦想的奋斗者
实现自身价值、获得丰厚的报酬
公信安[2007]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 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 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 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 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 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 提高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 和水平, 根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 2007 年的工作部署,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 室定于 2007 年 7 月至 10 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重要信息系 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下简称“定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定级范围
(一)电信、广电行业的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等基 础信息网络,经营性公众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接入服务 单位、数据中心等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
(二)铁路、银行、海关、税务、民航、电力、证券、保险、 外交、科技、发展改革、国防科技、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财政、审计、商务、水利、国土资源、能源、交通、文化、教育、 统计、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等行业、部门的生产、调度、管理、 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
(三) 市 (地) 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重要网站和办公信息系统。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
二、定级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开展信息系统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 运营使用单位要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的摸底调查, 全面掌握 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按照《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 指南》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 提出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定级工作的具体意见。
(二)初步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 使用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 南》 ,初步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起草定级报告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 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 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评审与审批。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可 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由运 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 会评审。 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照评审意见最后确定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当专家评审意见与信息系统运 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 由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 部门自主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 所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报经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四)备案。根据《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 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到公安部网站 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和辅助备案 工具,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及电子数据文 件。其中,第二级信息系统的备案单位只需填写备案表中的表一 和表二,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单位还应当提交备案表附件 所列各项内容的书面材料。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 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 由主管部 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 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 关备案。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 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涉 密信息系统向国家保密局备案; 地方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向所在 地的市(地)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所 属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备案管理。公安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备 案并进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 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 应当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通知运营使 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加强对涉 密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定级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 区、本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 展情况,并可组织成立专家组,明确技术支持力量。信息系统运 营使用单位要成立等级保护工作组,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 经费,保障定级工作顺利进行。
(二) 明确责任, 密切配合。 定级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牵头, 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 事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定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 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涉密系统定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 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定级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 查、 指导;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定级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 本部门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开展定级工作,督促其落实定级工作各项任务。各信息系统运营 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具体实施定级工作。
(三)动员部署,开展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 署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班、研讨班等,层层 培训。公安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 工作办公室对国家有关部委、各省级公安、保密、密码和信息化 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就《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 级指南》等内容进行培训。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信息系 统运营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各地参照上述培训模式开展培训工作。
(四)及时总结, 提出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 本行业开展定级工作的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 完善定级方法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等级保护的领 导机构要及时总结定级工作经验,形成定级工作总结报告,并及 时报送公安部。涉密系统定级工作总结报告向国家保密局报送。 此次定级工作完成后, 请各主管部门、 运营使用单位按照 《管 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标准,继续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系 统建设或整改、等级测评、自查自纠等后续工作,各级公安、保 密、密码部门要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公安部联系人郭启全,联系电话:010-66261745
国家保密局联系人魏力,联系电话:010-83086085
国家密码管理局联系人王家玮,联系电话:010-83084734
国务院信息办联系人李强,联系电话:010-83083664
公安部网址:www.mps.gov.cn(互联网); ftp://10.1.185.68(公安网)
技术咨询电话:010—88530013、88530015。
公安部 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保密局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印)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抄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 管理的各国家局。 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