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价值创造理念
以奋斗者为本
让每一个有梦想的奋斗者
实现自身价值、获得丰厚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