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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4号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2014年8月1日
第七条 电力调度数据网应当在专用通道上使用独立 的网络设备组网,在物理层面上实现与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 及外部公用数据网的安全隔离。 电力调度数据网划分为逻辑隔离的实时子网和非实时 子网,分别连接控制区和非控制区。
第八条 生产控制大区的业务系统在与其终端的纵向联 接中使用无线通信网、电力企业其它数据网(非电力调度数 据网)或者外部公用数据网的虚拟专用网络方式(VPN)等 进行通信的,应当设立安全接入区。
第九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管理信息大区之间必须设 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离 装置。 生产控制大区内部的安全区之间应当采用具有访问控 制功能的设备、防火墙或者相当功能的设施,实现逻辑隔离。
第十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应当 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 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 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 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 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 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 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能源局通报 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及 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 改,同时应当加强相关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 信功能的设备。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 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必须经本企业的上级专 业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 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 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 采取以自评估为主、检查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监控系统 安全防护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 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 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理。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及系统的开发单位、 供应商应当以合同条款或者保密协议的方式保证其所提供 的设备及系统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在设备及系统的全生命 周期内对其负责。 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的开发单位、使用单位及供 应商,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关键技术和 设备的扩散。
第十九条 对生产控制大区安全评估的所有评估资料 和评估结果,应当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电力监 控系统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单位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或范围:
(一)电力监控系统具体包括电力数据采集与监控系 统、能量管理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 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自动化系统、微机继电 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广域相量测量系统、负荷控制系统、 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系 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等。
(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是指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 数据网络、电力生产专用拨号网络等。
(三)控制区,是指由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纵向联接使 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实时子网或者专用通道的各业务系统 构成的安全区域。
(四)非控制区,是指在生产控制范围内由在线运行但 不直接参与控制、是电力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纵向联接使 用电力调度数据网的非实时子网的各业务系统构成的安全 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