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价值创造理念

以奋斗者为本

让每一个有梦想的奋斗者

实现自身价值、获得丰厚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28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