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审与审批。初步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可 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由运 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 会评审。 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照评审意见最后确定信息系 统安全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当专家评审意见与信息系统运 营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 由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 部门自主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 所确定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报经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四)备案。根据《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为 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到公安部网站 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和辅助备案 工具,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及电子数据文 件。其中,第二级信息系统的备案单位只需填写备案表中的表一 和表二, 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的备案单位还应当提交备案表附件 所列各项内容的书面材料。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 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 由主管部 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 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 关备案。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 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涉 密信息系统向国家保密局备案; 地方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向所在 地的市(地)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所 属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的省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五)备案管理。公安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受理备 案并进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 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信息系统安 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的, 应当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通知运营使 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加强对涉 密信息系统定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定级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 区、本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 展情况,并可组织成立专家组,明确技术支持力量。信息系统运 营使用单位要成立等级保护工作组,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 经费,保障定级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