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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1693 次浏览 | 分享到:

  1  安全接入区与生产控制大区中其他部分的联接处必须 设置经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横向单向安全隔 离装置。
第十条 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联接处应当 设置经过国家指定部门检测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 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 安全区边界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禁止任何穿越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之间边界的通 用网络服务。 生产控制大区中的业务系统应当具有高安全性和高可 靠性,禁止采用安全风险高的通用网络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依照电力调度管理体制建立基于公钥技术 的分布式电力调度数字证书及安全标签,生产控制大区中的 重要业务系统应当采用认证加密机制。
第十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在设备选型及配置时,应当禁 止选用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检测认定并经国家能源局通报 存在漏洞和风险的系统及设备;对于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及 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整 改,同时应当加强相关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 生产控制大区中除安全接入区外,应当禁止选用具有无线通 信功能的设备。
第三章  安全管理 
 2  第十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是电力安全生产管 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管理 制度,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及其信息报送纳入日常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制。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 机构、变电站、发电厂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 技术监督,发电厂内其它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可以由其上级 主管单位实施技术监督。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单位 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必须经本企业的上级专 业管理部门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 审核,方案实施完成后应当由上述机构验收。 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设备和应用系统,其接入技术 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经直接负责的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制度, 采取以自评估为主、检查评估为辅的方式,将电力监控系统 安全防护评估纳入电力系统安全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的联合防护和 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度 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