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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60号《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保制度和关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9-27 | 58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工作目标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深入贯彻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和检查等基础工作深入推进。网络安全保护“实战化、体系化、常态化”和“动态防御、主动防御、纵深防御、精准防护、整体防控、联防联控”的“三化六防”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良好生态基本建立,国家网络安全综合防护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建立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底数清晰,安全保护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保障有力。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供应链安全、数据安全、应急处置等重点安全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明显增强。

—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提升。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立体化网络安全监测体系和网络安全保护平台基本建成,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通报预警和事件发现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网络安全预案科学齐备,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演练常态化开展,网络安全重大事件得到有效防范、遏制和处置。

—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基本形成。网络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委统筹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网络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网络安全管理防范、监督指导和侦查打击等能力显著提升,“打防管控”一体化的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基本形成。

二、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在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认真组织、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建立良好的网络安全保护生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一)深化网络定级备案工作。网络运营者应全面梳理本单位各类网络,特别是云计算、物联网、新型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应用的基本情况,并根据网络的功能、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处理数据等情况,科学确定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对第二级以上网络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对新建网络,应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公安机关对网络运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和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核,对定级结果合理、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国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导意见。

(二)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测评。网络运营者应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对已定级备案网络的安全性进行检测评估,查找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和隐患。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委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测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并及时将等级测评报告提交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新建第三级以上网络应在通过等级测评后投入运行。网络运营者在开展测评服务过程中要与测评机构签署安全保密协议,并对测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等级测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测评人员背景审查和人员审核制度,确保等级测评过程客观、公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