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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60号《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保制度和关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9-27 | 583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组织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根据党中央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以下统称保护工作部门)应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公安部备案。保护工作部门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相关设施运营者并报公安部。应将符合认定条件的基础网络、大型专网、核心业务系统、云平台、大数据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智能制造系统、新型互联网、新兴通讯设施等重点保护对象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有关网络设施、信息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应组织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报公安部。

(二)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职能分工。公安部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和规划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体系。保护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并实施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总体规划和安全防护策略,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网络安全指导监督责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负责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

(三)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防护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开展安全建设并进行等级测评,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整改;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标准,加强安全保护和保障,并进行安全检测评估。要梳理网络资产,建立资产档案,强化核心岗位人员管理、整体防护、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数据保护等重点保护措施,合理分区分域,收敛互联网暴露面,加强网络攻击威胁管控,强化纵深防御,积极利用新技术开展网络安全保护,构建以密码技术、可信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为核心的网络安全保护体系,不断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内生安全、主动免疫和主动防御能力。有条件的运营者应组建自己的安全服务机构,承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任务,也可通过迁移上云或购买安全服务等方式,提高网络安全专业化、集约化保障能力。

(四)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运营者应建立并落实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网络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密码保护、安全审计、安全隔离、可信验证等关键技术措施,切实保护重要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营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