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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60号《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保制度和关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9-27 | 58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科学开展安全建设整改。网络运营者应在网络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有关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应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在现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分析安全保护需求,并结合等级测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一个中心(安全管理中心)、三重防护(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的要求,认真开展网络安全建设和整改加固,全面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运营者可将网络迁移上云,或将网络安全服务外包,充分利用云服务商和网络安全服务商提升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应全面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安全建设和运维等管理制度,加强机房、设备和介质安全管理,强化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定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有效落实。

(四)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应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厘清网络安全保护边界,明确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作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网络运营者要定期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网络安全自查和检测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风险评估,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予以整改,不断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供应链安全管理。网络运营者应加强网络关键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对为其提供设计、建设、运维、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理,评估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网络运营者应加强网络运维管理,因业务需要确需通过互联网远程运维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网络运营者应采购、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积极应用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及服务。

(六)落实密码安全防护要求。网络运营者应贯彻落实《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密码应用相关标准规范。第三级以上网络应正确、有效采用密码技术进行保护,并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密码产品和服务。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在网络规划、建设和运行阶段,按照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在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中同步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三、建立并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法律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保护体系、保卫体系和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在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基础上,突出保护重点,强化保护措施,切实维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