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等级测评体系建设和等级测评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定主管领导,落实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日常对测评机构、测评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计划,加强监督。要尽快确定本地等级测评体系建设和测评工作的计划,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方案。要督促、检查本地测评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开展等级测评活动,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模版(试行)》(公信安[2009]1487号)编制测评报告。
(三)加强指导,积极宣传。要加强对本地备案单位和测评机构等级测评工作的指导,指导测评机构对测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测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站和其他媒体,加大对等级测评工作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的宣传力度,推动等级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开展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测评工作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常见问题解答
3、等级测评机构管理流程图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等级测评活动,保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以下简称“等级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等级测评机构和人员及其测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等级测评工作,是指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是指具备本规范的基本条件,经能力评估和审核,由省级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等保办”)推荐,从事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省级以上等保办负责等级测评机构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测评机构的能力评估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等级测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四)从事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