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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0]303号)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等级测评体系建设和等级测评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确定主管领导,落实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日常对测评机构、测评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计划,加强监督。要尽快确定本地等级测评体系建设和测评工作的计划,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方案。要督促、检查本地测评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开展等级测评活动,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模版(试行)》(公信安[2009]1487号)编制测评报告。

(三)加强指导,积极宣传。要加强对本地备案单位和测评机构等级测评工作的指导,指导测评机构对测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测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要充分利用会议、网站和其他媒体,加大对等级测评工作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的宣传力度,推动等级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开展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测评工作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常见问题解答

3、等级测评机构管理流程图

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等级测评活动,保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以下简称“等级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等级测评机构和人员及其测评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等级测评工作,是指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是指具备本规范的基本条件,经能力评估和审核,由省级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等保办”)推荐,从事等级测评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省级以上等保办负责等级测评机构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测评机构的能力评估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等级测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

(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四)从事信息系统检测评估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