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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体系建设和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10]303号)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7-27 | 32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

(六)具有满足等级测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测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七)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

(八)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九)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测评机构及其测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客观、公正、安全的测评服务。

测评机构可以从事等级测评活动以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安全建设整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支持。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影响被测评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危害被测评信息系统安全;

(二)泄露知悉的被测评单位及被测评信息系统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故意隐瞒测评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未如实出具等级测评报告;

(四)未按规定格式出具等级测评报告;

(五)非授权占有、使用等级测评相关资料及数据文件;

(六)分包或转包等级测评项目;

(七)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销售和信息系统安全集成;

(八)限定被测评单位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信息安全产品;

(九)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被测单位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申请成为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等保办申请。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隶属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省级等保办负责受理本省(区、直辖市)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申请单位申请时,等保办应当告知测评机构的条件、从事的业务范围以及禁止行为等内容,使申请单位清楚了解测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知悉有关规定并愿意成为测评机构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级以上等保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省级以上等保办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到评估中心进行测评能力评估。

第九条 评估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

测评人员参加由评估中心举办的专门培训、考试并取得评估中心颁发的《等级测评师证书》(等级测评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等级测评人员需持等级测评师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