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中心综合评估申请单位的测评能力,测评能力评估合格的,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级以上等保办组织专家对测评能力评估合格的申请单位及其测评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由省级以上等保办向申请单位颁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测评机构推荐目录。
省级等保办将测评机构推荐目录报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公布《全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目录》。
第十二条 测评机构应按照公安部统一制订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模版(试行)》格式出具测评报告,根据信息系统规模和所投入的成本,合理收取测评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等保办每年对所推荐的测评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时,测评机构应提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检查表》。
第十四条 测评机构名称、法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或者其等级测评师变动的,测评机构应在30日内到受理申请的省级以上等保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测评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申诉、投诉及争议处理制度,妥善处理争议事件,及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测评机构或者其测评人员违反本规范第六条规定之一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由省级以上等保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测评机构的推荐证书或等级测评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测评机构或者测评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规定,给被测评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中省级以上含省级。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申请表》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样式
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检查表》
附件1:
编号:(X)XXX 年 月 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