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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60号《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保制度和关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 | 作者:sxuistc | 发布时间: 2020-09-27 | 5833 次浏览 | 分享到:


 

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是党中央有关文件和《网络安全法》确定的基本制度。近年来,各单位、各部门按照中央网络安全政策要求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加强网络安全工作,有力保障了国家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重要网络和数据安全。但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安全工作仍面临一些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健全完善国家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有效防范网络安全威胁,有力处置网络安全事件,严厉打击危害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国家网络安全,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统筹规划,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为基础,以保

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络和数据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侦查打击、情报信息等各项工作,及时监测、处置网络安全风险、威胁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络和数据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积极构建国家网络安全综合防控体系,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等级保护、突出重点。根据网络(包含网络设施、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其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确定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实施分等级保护、分等级监管,重点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第三级(含第三级、下同)以上网络的安全。

—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护。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积极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强化网络安全监测、态势感知、通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重点工作,综合采取网络安全保护、保卫、保障措施,防范和遏制重大网络安全风险、事件发生,保护云计算、物联网、新型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应用和新业态安全。

—坚持依法保护、形成合力。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卫和监督管理职责,网络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含监管部门,下同)依法履行本行业网络安全主管、监管责任,强化和落实网络运营者主体防护责任,充分发挥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调配合、群策群力,形成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合力。